一、用電總容量達到50KW及以上或者用電設備達到5臺及以上的施工現場,必須具有“編、審、批”程序完善合法有效的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禁止無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施工或不按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或分段驗收。禁止臨時用電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三、臨時用電系統的安裝、改造、拆除、檢修、維護以及日常搭接(拆除)線路,必須由專業持證電工實施。禁止非專業人員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四、施工現場不得帶電作業,特殊情況不可避免需要帶電作業時,必須有項目經理簽發同意的作業許可、安排有專業業務能力的專人監護、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禁止任何人員未經許可擅自帶電作業。
五、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獨立的一級配電柜(檢修項目除外),禁止將未裝有漏電斷路器的變壓器低壓出口配電箱或者發電機組出口斷路器代替一級配電柜(室)使用。
六、兩級漏電保護功能必須可靠、有效,與其保護對象匹配。禁止使用漏電參數與漏電保護對象不匹配的漏電斷路器或者手動能夠調整漏電參數的漏電斷路器或者人為拆除漏電保護功能。
七、移動使用的電動設備或者燈具電源線,必須選用銅芯橡套軟電纜。禁止使用花線、塑料線、扁平線或者塑料護套線作為移動設備或者燈具電源線。
八、施工現場照明開關箱與動力開關箱必須分別設置,照明燈具必須選用具有防護外殼的燈具或者燈帶。禁止照明與動力合用一個開關箱,禁止使用帶電體外露的燈具(如簡易碘鎢燈)。
九、發電機組與外電線路共用一個配電系統時,必須加裝三相四極的雙電源切換聯鎖裝置。禁止發電機與外部電網并列運行。
十、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使用的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等主要設施設備必須由各子公司統一配置,配置標準必須為符合方案、規范、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禁止以“以包代管”的方式由勞務分包單位自行提供。